谈球吧体育:
公告编号:2022-031证券代码:833179证券简称:南京试剂主办券商:华泰联合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
公告编号:2022-031证券代码:833179证券简称:南京试剂主办券商:华泰联合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这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启动和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自公司这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做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告编号:2022-031(二)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5)各相关单一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累计金额均已达到当期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将根据真实的情况并按照先后顺序,选择前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制定并及时公告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
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原则如下:(一)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有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的范围、方案实施期限等。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2-031股份回购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义务。
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价格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票价格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二)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票价格,或者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方案实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稳定股价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三)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公告编号:2022-031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上述情况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其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方案内容有但不限于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的范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方案实施。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单次用于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20%;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40%。
(四)除因被强制执行、继承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外,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至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相关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一)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制股权的人、公告编号:2022-031实际控制人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三)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其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